Tumgik
gzexplor · 2 years
Link
全国各地抗议的最新动态!我们在见证历史!中国加油!
3 notes · View notes
gzexplor · 7 years
Text
贵阳牧师泄密案 检方尽把国法乱
贵阳牧师泄密案 检方尽把国法乱
2017-03-20 杨名跨
铁男辣笔
杨名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此即表示,即使审判不公开,判决也必须公开。
贵阳活石教会牧师李国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贵阳南明区法院已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目前正在二审中。
该案的处理,必须面对下列拷问:
1、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民个体属于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吗?检察院有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案以渎职罪案立案侦查?
2、如果检察院有权对此立案侦查,那之前警方对此案的立案侦查是否非法?警方之前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同一检察官,既为侦查员又当公诉人,这已明确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禁止性规定。本案的审查起诉程序合法吗?这样的起诉有效吗?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鉴定根据——即国家相关部门规章没有公开,且法院依法调取也没有调取到案。这样的“法律”能够作为定密的依据?据此作出的密级鉴定能够作为法院定罪判刑的依据?
5、涉案“秘密文件”已为他人公开发表的文章公开和传播,它还有秘密性可言?他人公开发表的文章能够等同于“秘密文件”?
……,……。
在欧美社会及我港台地区,检察公权多被誉为国家良心,乃因其节制公权、保护民权的卓越担当和正义守持。回望大陆,刑事侦查能否推进,在于检察捕或不捕;法院审判要否启动,在于检察诉与不诉。故,检察行止,干系重大。理应审慎而为,不可恣意滥权。
检察办案,不该靠乱。身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应以自己破坏法律程序的作为,来示范社会祸害公民。不该以执法者权力,在无罪公民身上实践赤裸裸的非法行径。
贵阳牧师泄密案,无论侦诉程序,还是实体评价,只要司法者尚保有最低的职业良知和做人底线,均不可能得出犯罪的结论。
狄更斯在《雾都孤儿》中说:“法律就是一头蠢驴”。但愿他说的不是本案中这般“法律人”。
鉴于贵阳中院二审法官已明确告知辩护人本案不再开庭审理,将直接作出二审裁判,故为落实“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法》使命,在已向贵阳市检法两院、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正副职领导快递了50封律师信(含上诉状)但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特公开本案一审判决及上诉状、律师信等材料。
附一:律师信
附二:上诉状
附三:一审判决书
侦控程序乱套 犯罪对象错误 法律没有到案
贵阳活石教会牧师李国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简要律师意见
本人杨名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贵阳市中级法院正在二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上诉人李国志的辩护人。
根据《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律师法》第2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中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要求,特致信贵阳市人大、党政及司法机关负责人,就本案令人震惊的程序违法,以及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荒唐,向领导陈明案情。希望众领导知悉南明公检法如何违法办案的同时,责令依法纠正本案存在的问题。毕竟,司法办案不能不择手段,更不要耍流氓。职守司法的办案机关也即所谓护法机关,确实不该故意人为地办理错案或假案。
一、侦查程序违法。
李国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属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范围。在南明公安已侦查3个月办案期限届满时,又将本案改变管辖移送检察院侦查,这完全是非法而无效的。况且,这还意味着之前公安的侦查因没有管辖权而构成非法,因此取得的所有证据将归于无效。
二、审查起诉无效。
知所避讳,当为最起码的程序常识。南明检察院同一检察官张伟,既担任本案侦查员,又负责本案审查起诉,完全践踏正当法律程序,公然违反最高检察院的禁止性规定。置法律设定的后置监督程序如废纸,如此赤裸裸的破坏国家法律制度。这样的起诉会合法有效吗?
三、“秘密”认定非法。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相对于杀人、放火等自然犯),故秘密的认定必须依循《保守国家秘密法》。具体根据是,该法赋予国家保密局及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可是,本案中定密所依据的部门规章根本就没有颁布,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也没有调取到案,故以此根本未公开、也等于根本不存在的规章,鉴定本案所涉事项的秘密等级,并据此定罪判刑,这显然是非法的。因为它完全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最最基本的刑法帝王条款所要求的公开法、成文法、实定法等ABC一样的刑事法基础常识。
四、犯罪对象认定错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构认定,在一定期限内由一定范围人员掌握,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一旦公开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到损害的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不适宜公开的重大事项。说白了,它只能是国家机构掌握的文件材料,一旦泄露必将造成巨大危险或危险之虞。
本案中,认定李国志的所谓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事实上就是在他了解并知悉信教人员名单,且知道该名单冠有“机密”字样的情况下,事隔两天后,看到载有名单部分内容的文章被他人网络文章公开发表后,他自己跟着转发了该文章。
常识性问题是,如果所谓的“秘密”已经被人发表的文章所公开,它还有“秘密性”可言吗?他人已公开发表的文章本身,能够等同于“国家秘密”文件吗?发表的人只有一个,但转发的人成百上千,按照同样行为同样评价之“一准于法”,是不是咱贵阳市南明区公检法,得把凡是转发的人,都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全部抓起来?这不荒唐吗?
五、当尊重宗教信仰,莫人为制造矛盾。
基督教徒创造了辉煌的大类文明。简单翻开人类教会史,就能明了基督教信徒占有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一,高达21-22亿。
宗教信仰自由是国家《宪法》明文确认的公民宪法权利,宗教信徒不是敌对分子,宗教活动不是犯罪活动。上诉人李国志作为牧师所领衔的贵阳活石教会,仅仅是一群自发自愿在一起研习圣经的基督徒实践修行其宗教信仰的家庭教会,其交流圣经心得而在一起的传经布道行为,从来没有妨碍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在相对封闭的室内场域平和、理性的信仰表达,自始至终没有造成任何公共秩序的混乱。可以大声而肯定的说:“他们其实都是一些有信仰、不乱来的良善公民”。仅仅因为他们拒绝被改造为官办教会即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咱们警方及司法机关就在不敢公然否定公民信仰自由,也没有任何实质违法行为可供查办的情况下,以此“泄密”为由抓人问罪,此等丑行当然不耻于为世人所知,但它绝对不配认定为“国家秘密”。
基督教不是邪教,基督徒不是邪教分子。既然《宪法》确认每个人都有信教之自由,一群人在一起的所谓信教人员名单,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丑行烂政”的耻于面世,不等于“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有人公开了施之于宗教信徒的不当甚至非法行径,这能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而问罪抓人吗?而且,公开这等丑行的人是李国志吗?大量传播这等丑行的人,又仅仅只有李国志吗?
大数据贵州,大数据贵阳,正在以自己的后发优势在数字化时代引领着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的眼球和惊叹的目光。咱们理应有更高远的视野,更宽广的胸怀,接收与吸纳不同的思想。对于在国内外都有所影响的教会组织,不该如此“下三滥”以对?请善���他们,也请善待贵州!!
有无法治,“大案”检验。既为案件侦办,必须严守程序。既作犯罪指控,当重犯罪构成。咱堂堂贵阳市南明区公检法机关,不会不懂本案所涉的公理性常识,不当罔顾最起码的程序规定,更不该公然违反最基本的定罪要求。
恳请领导明鉴,但愿贵阳司法能在本案中早日迷途知返!
顺致
政安
杨名跨律师 敬启
2017年2月20日
详细意见,请看律师代为制作的本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国志,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8日,身份证号:52242619770328╳ ╳ ╳ ╳,住贵阳市云岩区 ╳ ╳ ╳ ╳ ╳ ╳ ╳。
辩护人:杨名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欣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黔010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黔0102刑初60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侦查及起诉程序严重违法,对非法侦查所获证据及严重违法的审查起诉行为依法只能作出否定性评价,一审判决依法只能予以撤销。
1、南明区检察院对本案没有侦查权,该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因此,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案件种类及其主体要求。概而言之,除“贪污贿赂犯罪”中可能出现非国家工作犯罪(如行贿罪)依法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如渎职类犯罪行为的侦查,其涉案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滥权行为,才可能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刑事实体法上而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尽管也以泄露国家秘密罪酌情论处,但鉴于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从刑事程序法上而言,其性质因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职行为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故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此类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本没有侦查权。
对上诉人涉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是2015年12月9日“依法”立案侦查的,南明区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对李国志批准逮捕。在侦查活动已经开展整整3个月后,南明警方又“依法”于2016年3月10日将本案移送南明区检察院侦查,南明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对本案再次进行“立案侦查”。同一部《刑事诉讼法》,同样的主体和涉案行为,在批捕后2个月的公安机关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却被堂堂公安及检察机关如此儿戏般地对待。难道咱们贵阳市南明区的警、检机构,对这等基础程序法常识都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变着法子”折腾上诉人,并践踏刑事诉讼法。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则是立案及侦查的基础。这是基本的国法规定,也是起码的程序常识。因此,对于没有侦查权的南明检察院2016年3月15日以后非法管辖及侦查中所获取的证据,因其取得主体和程序严重违法,故依法不得作为本案定罪证据予以使用(但可以作为它们公然践踏国法的证据留给正义护法机关和世人评价)。
2、同一检察官,既当侦查员又当公诉人,公然作废“审查起诉”这一法定环节和重要制约监督程序,这样的起诉合法有效吗?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即:“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前面所引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均是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其目的在于强调检察机关等办案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必须秉持相互制约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而导致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遭到人为践踏。
本案中,南明区检察院检察官张伟,既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侦查员,又是审查起诉环节及《起诉书》明确载明的公诉人,并出席法庭参加庭审活动进行犯罪指控。如此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程序,废弛审查起诉制度。犹如一审法官又作为二审法官审理自己所作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般荒唐。面对此等公然践踏程序正义的检察行为,难道咱们负责本案二审的法官,还能作出合法性评价?还能维持一审判决而认定其程序正当??
二、 鉴定机构将没有公布施行的法律规范作为认定国家秘密等级的依据,且拒绝向法院提供该法律规范,但一审法院却“法不可知而刑却可测”,使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中遭到彻底破坏。
认定本案“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是贵州省保密局2015年12月9日向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该《密级鉴定书》将《关于印发贵阳市“活石教会”信教人员名单的通知》认定为“机密级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因本案一审辩护人陈建刚、赵永林律师对鉴定人员没有署名[1]而无法查明其资质及鉴定依据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专门去函贵州省保密局,要求调取《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此,贵州省保密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你院来函调取《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收悉。经查,1995年10月25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47号),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并对《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注‘内部文件,注意保管’,要求各受文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从而,在本案所有卷宗内,至今没有看到据以作出密级鉴定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的密级认定依据,不仅人民大众“法不可知”,甚至堂堂法院也“法不可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部门规章,只有依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依法公布施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才可能作为认定具体案件并作出相应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依据。
二审介入本案为上诉人接力辩护的杨名跨、王欣欣律师,应二审承办法官要求为我补充提交本上诉状而制作过程中,输入“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键词遍查网络,反复搜索,截止2017年1月16日晚上23点,根本无法搜索到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所依据的前述法律规范——《宗教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但却可以搜到公安工作中、检察工作中、组织工作中、纪检监察工作中、司法行政工作中、经济工作中、水利工作中、地质矿产工作中、档案工作中、教育工作中、环境保护工作中……等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因此本上诉状可以明确宣告:本案据以作出密级鉴定的法律规范,根本没有颁布施行,确属“内部文件…并不得扩散和公布”的“秘密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公元2017年即作出本案判决的今天,距离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已经整整2553年。举目全球,罪刑法定原则,以1215年英国《大宪章》所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为最早渊源,到了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2]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当今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于1997年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根本否定了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陈腐观念以及��类推定罪”等老刑法规定。
不得扩散与发布的“内部文件”,能称其为法律吗?这种“内部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能够视作“明文规定”??这种“秘密而未公开的”密级依据所定罪案,二审法院可以无视而维持原判???
三、将公开发布的文章视为国家秘密文件,是本案犯罪对象认定上的根本错误;将转发已发布文章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本案一审定罪的荒唐逻辑。
贵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已明确证明,《对外援助新闻网》刊载记者“乔龙”发表题为《贵阳官方机密文件“稳控”活石教会 两百信徒被“一对一”的约谈》文章,后附所谓的涉密文件即《关于印发贵阳“活石教会”信仰人员名单的通知》的照片。随后该文被媒体、推特网民、境内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网民转发。据此可以肯定,就算该文件确属国家秘密,但是在该文件内容已被多家媒体、推特网民、境内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网民大量转发的情况下,所谓国家秘密的泄露在上诉人转发该文章之前,事实上已经实施完毕,其秘密性已经不复存在。
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5年12月6日,余雷(另案处理)在本市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楼“活石教会”处将从王瑶(另案处理)处获取的贵阳市依法处置贵阳“活石教会”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贵阳“活石教会”信教人员名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注明为机密)的两张照片调出给李国志、苏天富(另案处理)观看。被告人李国志观看后,要求余雷通过手机蓝牙将该机密文件传送到自己的手机上,并向余雷指出该文件标题左上角有“机密”二字,让余雷不要外传。随后,被告人李国志将自己获取的机密文件让苏天富翻拍。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李国志通过手机网络在其微信朋友圈采取分享的方式向公众散布了含有该机密文件内容的“张坦:请为贵阳活石教会代祷函”和“贵阳官方机密文件‘稳控’活石教会 两百信徒被‘一对一’约谈”的两篇文章。
从以上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难得出如下简单涉案事实。一是2015年12月6日上诉人与苏天富从余雷手机上看到所谓机密文件,这显然不是什么泄密罪行;二是看到后要求将所谓机密文件传输到自己手机上留存,并以存在所谓“机密”二字要求余雷不要外传,这同样不属于什么泄密罪行;三是李国志将自己获取的机密文件让共同观看过并知悉内容的苏天富翻拍,这与泄密罪行根本风马牛不相及;最后才是事隔两天后的2015年12月8日,上诉人见到涉及所谓机密文件内容的两篇文章公开发表后,自己也通过手机朋友圈转发分享相关文章的事实。其所谓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就在于这个转发行为(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人公开发布的文章,是由于上诉人李国志提供的信息源,且李国志及苏天富均交待自己在获得文件当天就已经删除)。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由此规定不难判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关事项哪怕是国家秘密,若所涉内容一旦公诸于世,就不可能再是所谓国家秘密,根本不再具有秘密性可言,这是再浅显不过的常识。即使是国家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旦公布也将丧失其新颖性,难道所谓的保密事项公诸天下后,还有“不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属性?还属于国家保密法所规定一旦公布会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可能遭到损害的事项?
另外,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所列七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而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从而有必要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并规定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刑罚规制。但所列七项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宗教信仰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乃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确认的公民宪法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该权利并不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等再行立法确认和赋予。特殊情况下对此权利的克减或限缩,理应实行宪法保留[3]。因此,任何有关公民宗教信仰的行政执法及司法活动,都须从保障与维护该宪法权利的角度考量。“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因而,国家也好,政府官员也好,都不应该插手私人的信仰。……政教必须分离,国家和教会都必须划清自己的权力域限,人们在宗教和信仰问题上应当和平共处,相互宽容”。这是洛克《论宗教宽容》的中心论旨。上诉人所在的贵阳活石教会,所有信徒对基督教的信仰自由并不违法,基于信仰开展的传经布道活动等善行,都是在室内这样封闭的场域平和理性的进行,没有给任何公共秩序造成丝毫危害,恰恰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干扰和人为阻挠,甚至构陷抓捕才把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从而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
国家保密制度,不是烂政“遮羞布”;刑法泄密罪条,不是丑恶“茅厕房”。本案所谓秘密文件及所谓机密内容经他人以网络文章公开发布后,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和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及利益,至今仍安然无恙,并没有任何损害后果发生。说得直白点,充其量在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宪法人权所遭受的地方烂政非法干预问题上,有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丑恶嘴脸,招致世人鄙夷甚至唾骂,而使相关地方党政部门因此丢人现眼而已。这完全属于人们言论自由的范围,也是政府行政必须要承受的监督与批评。
综上,本案在侦、控环节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依法理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但是,鉴于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已充分证明所谓国家秘密已经作为网络文章被公开发布,上诉人转发该文时其秘密性已经根本不复存在,故上诉人的转发行为根本不存在泄密;据以作出密级鉴定的法律依据,因没有颁发施行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上诉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故请二审法院直接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以免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而人为浪费司法资源,并继续折损司法公信及政府形象。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国志
                                 辩护人:杨名跨 王欣欣
                                  2017年2月17日
注:本书面上诉状是在一审判决宣判时,上诉人明确提出上诉而无具体意见的基础上,二审辩护人介入并查阅案卷后根据法官的要求及上诉人的意愿补充提交。
[1] 一审判决据以驳回律师意见的《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5号)第十九条规定“参与密级鉴定的人员与相关案件责任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密级鉴定公正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员不署名不知是谁,该项规定如何执行?
[2] 心理强制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
[3] 宪法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伸冤之权利等……。
附三:原审判决书
0 notes
gzexplor · 8 years
Text
对贵阳活石教会场所的行政处罚就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代理词:对贵阳活石教会场所的行政处罚就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梁学武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为其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起诉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贵阳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当中为抗议合议庭及被告多次打断我的发问、拒绝对我发问的问题回答,我当庭不发表代理意见,我不知道能否触动某些人最基本的良心与理性。那良心和理性,是上帝赋予人、让人得以区别于其他世间万物,特别是人得以区别于飞禽走兽的,是上帝对人的恩赐。据说是进化论所不能解释的。 二被告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政府提交了多张活石教会成员在自购的被行政处罚的屋子里聚会的照片证明屋子里存在宗教活动,但却异常紧张的多次阻止律师就涉及教会人员人身自由、财产处置的所谓“关于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的红头文件内容的发问,猥猥琐琐遮遮掩掩;李庆和李烨同时多次以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双重身份调查取证,涉嫌欺诈;明明是取缔家庭教会禁止教会正常聚会的宗教迫害,却拐弯抹角责令“自行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用途的相关设施并停止未经批准的规划许可用途的活动”;明明是要求教会拆除建筑、办公设施,要求停止教会活动,却狡辩说从来不涉及违章建筑、违规设施的认定;明明是以暴力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却包装成依法依规处理房屋用途变更用途;堂而皇之的任意搜查私人房屋,却被冠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被告对几十个上百个涉及本案实体、程序的违法问题,都没有给出合法合理解释的一次庭审,我不再想对庭审及证据发表意见,就此意见,本代理人已经在庭审质证程序中有充分阐释。现我只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发表、提交书面意见: 1、 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践行和教授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的完整条文表述,表明思想和宗教的自由经常与意见自由一起被称为该《公约》的核心,因为这一基本核心表明“国际人权宪章”建立在这样的哲学设定之上: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是他或他自己命运的主宰。并且在《公约》第四条第二款中被定为一种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命,该项权利也不得克减、剥夺,所有外部的强迫或国家的干预都毫不例外受到禁止。私下和公开的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被称为个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其他人就精神事务的交流沟通,以及单独或与其他人集体地公开捍卫信仰和观念的自由,并据此行为的自由。所有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都展示出既在私下也在公开场合的功能性和保护性领域。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自主的发展思想和良心,不受任何不可的外部影响,国家应该避免干预一个人的精神和道德存在,无论这是通过灌输、“洗脑”、以刺激心理的药物对显意识或下意识的影响,还是以其他的操纵手段。活石教会成员的私人聚会活动没有宣扬暴力,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仰基督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没有任何危害政权社会的潜在或者现实威胁,但成员却被抓捕、约谈施加压力,原本不可克减的权利却被当局(被告)剥夺、压迫。 2、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公约》十八条保护有神论、非神论的和无神论的信仰,以及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信仰和宗教应作广义的解释,某种程度意味着可以二者等同。委员会关注基于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趋势,这些理由包括这样的事实:被歧视的新设立的宗教,或是可能受到处于支���地位的宗教团体所敌视的宗教上的少数。而在大陆,现实是,共产主义信仰是一种无神论信仰,其和所谓的“三自教会”处于支配地位,活石教会等家庭教会,显然是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一般性意见第九段:某一宗教被确认为国教、或被建立为正式宗教或传统宗教、或其信徒包含全体居民的大多数这一事实不应对其他宗教的信徒或者不信宗教的人造成歧视。但本案却恰恰相反。 3、表明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可以“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行使。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授来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含有许许多多的行为。礼拜的概念涉及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和典礼,以及作为这些行为的一个整体部分的若干实践,包括建筑礼拜场所、使用仪礼和器物、陈列象征物、过节假日和休息日。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授包括与宗教团体处理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例如选择器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以及编制和分发宗教或出版物的自由。活石教会所有活动,都没有超出以上的自由界线。 4、被约谈禁止参加活石教会活动,显然侵犯了“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必然涉及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以另一种宗教或信仰取代某人目前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或改持无神论如共产主义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妨碍他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权利的强迫,包括使用暴力或维修使用暴力或刑事制裁来强迫信的人或不信的人维持其宗教信仰和群体、取消或者改变其宗教信仰。具有同样意图或结果的政策或实践,例如限制受教育、接受医疗或就业的机会,或限制《公约》25条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其他条款所保证的政策或实践,都同样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而归的。持有一切非宗教性质的信念的人也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指控贵阳活石教会为非法民间组织,理由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显然荒谬。如果所有未经登记的组织都是非法的,世界最庞大的共产主义组织是否已经登记?难道其也可以归入非法民间组织之列?我不得而知。 三、二被告行政处罚显然也侵犯了《公约》第十七条的隐私权条款:1、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名誉和声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可以肯定,活石教会的四间房屋属于教会私人财产,虽然用途为办公,但并不改变其私密性质,“在一个人的四堵墙之内的”事件则是私人的,对公众是隐藏的、秘密的。只有在这样的私领域中,个人才能以一种与其需要和期望相适应的方式追求她或他的自我实现。住宅(一般国内法律制度对住宅的保护延伸至商业和贸易场所)一词,按照英国的说法“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也表明保护住宅和财产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与住宅一词相连的各种含义传达着一种熟悉、遮蔽、和安全的感觉。非法的干预包括任何未经被影响的个人的同意而发生,适用于强行的或秘密的侵入以及电子监视行为、监听装置、隐藏的录像机等等。例外是用于刑事司法工作目的的房屋搜查,但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或者灾难(火灾、洪水、地震等等)进入私人住宅。 四、关于涉及当事人及所属教会自由和财产的处分的任何文件,不管红头黑头,当事人本人当然有权公开,并采取合理措施避难(应对)。特别是,该抬头有“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字样的红头文件,如果是非法的,更不能视为国家秘密;合法的,就应该可以公开,因为涉及到要处置本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自由被剥夺。 五、民主社会所相称的最基本的民主价值,必然是多元主义、宽容、开放性和人民主权等。本行政处罚违背多元、宽容,不得人心。 我想说,二被告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任何宗教迫害,都会留下痕迹。上帝鉴察人心。 最后,以《圣经》阿摩司书5章24节作为结尾: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But let the right go rolling on like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like an ever-flowing stream.)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6年5月2日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8 years
Text
对贵阳活石教会场所的行政处罚就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代理词:对贵阳活石教会场所的行政处罚就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梁学武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为其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起诉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贵阳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当中为抗议合议庭及被告多次打断我的发问、拒绝对我发问的问题回答,我当庭不发表代理意见,我不知道能否触动某些人最基本的良心与理性。那良心和理性,是上帝赋予人、让人得以区别于其他世间万物,特别是人得以区别于飞禽走兽的,是上帝对人的恩赐。据说是进化论所不能解释的。 二被告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政府提交了多张活石教会成员在自购的被行政处罚的屋子里聚会的照片证明屋子里存在宗教活动,但却异常紧张的多次阻止律师就涉及教会人员人身自由、财产处置的所谓“关于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的红头文件内容的发问,猥猥琐琐遮遮掩掩;李庆和李烨同时多次以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双重身份调查取证,涉嫌欺诈;明明是取缔家庭教会禁止教会正常聚会的宗教迫害,却拐弯抹角责令“自行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用途的相关设施并停止未经批准的规划许可用途的活动”;明明是要求教会拆除建筑、办公设施,要求停止教会活动,却狡辩说从来不涉及违章建筑、违规设施的认定;明明是以暴力方式处理宗教问题,却包装成依法依规处理房屋用途变更用途;堂而皇之的任意搜查私人房屋,却被冠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被告对几十个上百个涉及本案实体、程序的违法问题,都没有给出合法合理解释的一次庭审,我不再想对庭审及证据发表意见,就此意见,本代理人已经在庭审质证程序中有充分阐释。现我只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发表、提交书面意见: 1、 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以礼拜、戒律、践行和教授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八条的完整条文表述,表明思想和宗教的自由经常与意见自由一起被称为该《公约》的核心,因为这一基本核心表明“国际人权宪章”建立在这样的哲学设定之上: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是他或他自己命运的主宰。并且在《公约》第四条第二款中被定为一种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命,该项权利也不得克减、剥夺,所有外部的强迫或国家的干预都毫不例外受到禁止。私下和公开的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被称为个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其他人就精神事务的交流沟通,以及单独或与其他人集体地公开捍卫信仰和观念的自由,并据此行为的自由。所有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都展示出既在私下也在公开场合的功能性和保护性领域。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自主的发展思想和良心,不受任何不可的外部影响,国家应该避免干预一个人的精神和道德存在,无论这是通过灌输、“洗脑”、以刺激心理的药物对显意识或下意识的影响,还是以其他的操纵手段。活石教会成员的私人聚会活动没有宣扬暴力,不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信仰基督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没有任何危害政权社会的潜在或者现实威胁,但成员却被抓捕、约谈施加压力,原本不可克减的权利却被当局(被告)剥夺、压迫。 2、1993年第22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公约》十八条保护有神论、非神论的和无神论的信仰,以及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信仰和宗教应作广义的解释,某种程度意味着可以二者等同。委员会关注基于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宗教或信仰的任何趋势,这些理由包括这样的事实:被歧视的新设立的宗教,或是可能受到处于支配地位的宗教团体所敌视的宗教上的少数。而在大陆,现实是,共产主义信仰是一种无神论信仰,其和所谓的“三自教会”处于支配地位,活石教会等家庭教会,显然是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一般性意见第九段:某一宗教被确认为国教、或被建立为正式宗教或传统宗教、或其信徒包含全体居民的大多数这一事实不应对其他宗教的信徒或者不信宗教的人造成歧视。但本案却恰恰相反。 3、表明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可以“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行使。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授来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含有许许多多的行为。礼拜的概念涉及直接表明信仰的仪式和典礼,以及作为这些行为的一个整体部分的若干实践,包括建筑礼拜场所、使用仪礼和器物、陈列象征物、过节假日和休息日。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实践和教授包括与宗教团体处理其基本事务不可分割的行为,例如选择器宗教领袖、牧师和教师的自由,开设神学院或宗教学校的自由,以及编制和分发宗教或出版物的自由。活石教会所有活动,都没有超出以上的自由界线。 4、被约谈禁止参加活石教会活动,显然侵犯了“保有或采奉自择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必然涉及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以另一种宗教或信仰取代某人目前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或改持无神论如共产主义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妨碍他保有或采奉宗教或信仰权利的强迫,包括使用暴力或维修使用暴力或刑事制裁来强迫信的人或不信的人维持其宗教信仰和群体、取消或者改变其宗教信仰。具有同样意图或结果的政策或实践,例如限制受教育、接受医疗或就业的机会,或限制《公约》25条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其他条款所保证的政策或实践,都同样不符合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而归的。持有一切非宗教性质的信念的人也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指控贵阳活石教会为非法民间组织,理由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进行活动”,显然荒谬。如果所有未经登记的组织都是非法的,世界最庞大的共产主义组织是否已经登记?难道其也可以归入非法民间组织之列?我不得而知。 三、二被告行政处罚显然也侵犯了《公约》第十七条的隐私权条款:1、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名誉和声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2、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可以肯定,活石教会的四间房屋属于教会私人财产,虽然用途为办公,但并不改变其私密性质,“在一个人的四堵墙之内的”事件则是私人的,对公众是隐藏的、秘密的。只有在这样的私领域中,个人才能以一种与其需要和期望相适应的方式追求她或他的自我实现。住宅(一般国内法律制度对住宅的保护延伸至商业和贸易场所)一词,按照英国的说法“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也表明保护住宅和财产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与住宅一词相连的各种含义传达着一种熟悉、遮蔽、和安全的感觉。非法的干预包括任何未经被影响的个人的同意而发生,适用于强行的或秘密的侵入以及电子监视行为、监听装置、隐藏的录像机等等。例外是用于刑事司法工作目的的房屋搜查,但需要严格的程序限制;或者灾难(火灾、洪水、地震等等)进入私人住宅。 四、关于涉及当事人及所属教会自由和财产的处分的任何文件,不管红头黑头,当事人本人当然有权公开,并采取合理措施避难(应对)。特别是,该抬头有“处置活石教会指挥部”字样的红头文件,如果是非法的,更不能视为国家秘密;合法的,就应该可以公开,因为涉及到要处置本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自由被剥夺。 五、民主社会所相称的最基本的民主价值,必然是多元主义、宽容、开放性和人民主权等。本行政处罚违背多元、宽容,不得人心。 我想说,二被告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任何宗教迫害,都会留下痕迹。上帝鉴察人心。 最后,以《圣经》阿摩司书5章24节作为结尾: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But let the right go rolling on like waters, and righteousness like an ever-flowing stream.)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臣寿 2016年5月2日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8 years
Video
(vi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G_EI6Msm04)
0 notes
gzexplor · 8 years
Photo
Tumblr media
我们的归宿应是监狱
洋大妹 2015-12-12 23:49 我打电话给一个教会弟兄,第一句话是:“今天我们不是约好一起吃饭吗”,他先是一愣,然后说了他在哪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约着要吃饭,我只是想确认他没有被拘押,但是又怕把自己牵涉进去,于是想出了这个方法。这是潜意识里受到了小时候看的地下党的电视剧的启发,剧情一般如此:某个优秀的地下党员,往往都是通过这种机智的方法而逃脱敌人的监察。而在教会受到当局大规模扫荡的今天,白色的恐怖也足以让人潜意识地应用"地下党“的招数来保护自己。
我所在教会已经被查抄了多日,人们在微信群里讨论、祷告,为那些仍然被监视居住、被传讯的人、被限制自由的人、被拘押的人祷告,大家互相说话,相互慰勉。
我的母亲也为此事常常祷告,她对政治一无所知,但是她常常念叨,怎么会搞成这样啊,牧师讲道,都是教人为善;教会的人,大多都友好善良,为什么要把他们抓起来?为什么要把教会查抄了?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
但是,同时,妈妈也担忧我:小孩还小,每天一到下班时间都会去路口等你们回来。我知道她的言下之意,并且深切的领会。
这是什么世道?
在教会查抄的时候,几百上千人的行动,他们有说有笑,履行公务。在教会被强行取缔和查抄的公告前——有点像斩首示众的公告,人们窃窃私语,或是说“哟,又摧毁了一个邪教”。之后各个的散开,一批一批的,没有人真正的在意什么。在这个国家,你清楚的看到:
“大批的人不是作为‘人’在为这个国家尽忠,而是作为肉体的机器……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根本无法运用自己的道德感和判断力,他们把自己降格成为木头、泥土、或石头……然而正是他们这样的人被普遍认为是良民。”
这样的事儿常常都有:刚刚被打掉的劳工维权组织、前不久的“不法”律师团体、反歧视的民间组织、温州大肆的打压宗教信仰(抓牧师和为之辩护的律师)…….还有其他的很多说“经济没那么好文化没那么向荣”的异见份子,许多都被拘押在即。“良民们”的反应都如此:不削或是漠视之,甚至为官方又摧毁某个“不法"而高声喝彩。
虽说公民有服从的义务:“只要整个社会利益需要它,也就是说,只要抵制或改变所建立的政府会引起公众不便,那么……就要遵从既定政府”。这个逻辑简单而清楚:一切的管理都是为了公众,人民是国家的基础。而现在统治者所要求的服从并不如此:城管们肆无忌惮的对小摊贩大声呵斥、手指着人像是对待自家的奴隶,他们要人完完全全的“服从”,毫无理由、毫无争议的“服从”。他们无须论述“合理”,只是声称为了市民,可是,实际上,他们问过市民吗?没有。他们掩于一切看似“合理”的话语下,只是要求人完完全全的“服从”,要求人民都成为木头、泥土、或是石头”般的良民。
这些良民,无须思考和判断,良心和正义都从他们的人生字典里消除了。当然,“也有人在为正义投票,也没有为正义做任何事情,它只是微弱的声音告诉人们,你希望这一方获胜。”或是,“我们表示微乎其微的抗议,或对正义表示微弱的支持与良好的祝愿”,至于其他的,我们等待着,端庄的坐着等待,等待有一天别人消除邪恶,这样我们可以免于一丝的愧疚。
还有一些人,精于计算,我们要伸张正义,我们的代价是什么?
但是,当人们真正思考正义时,我们就知道,当一个民族或个人必须伸张正义时,无论代价是什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比如,必须停止非法的任意妄为的拆迁、停止城管对摊贩的盘剥和呵斥、停止对异见人士非法拘押……那怕这样会让我们社会停止发展,那怕这样这个民族会消亡。
对于基督徒而言,我们要“要行公义好怜悯”。公义的源泉正是我们信靠的那位至善至美的圣洁的上帝,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围坐着圣经,我们还需要“行”出公义的样式。但是,我们往往喜欢求主赐下慈悲和怜悯,赦免他们的仇敌,但是忘了求主赐下能力,来“行”神的公义。因为,行公义之事,往往需要付出代价。
“要爱你的仇敌”,“为他们祷告,求主赦免他们,好叫他们悔过”。我们基督徒常常这样说。
在此之前,我想说,在为他们祷告之前,我们是不是先为我们自己祷告。我们在主面前来忏悔,我们真的不再受罪的捆绑了吗,主耶稣已经战胜了死亡,而我们呢?作为主的门徒,是否也已经战胜了死亡。我们说我们要一心爱主,要爱主胜过爱自己、胜过爱自己的家人。我们是真的做到了吗?老实的说,我没有做到:我怕和弟兄通电话会牵涉到我,我怕我也会被监视被非法监禁,就算我无所畏惧,我又想我还有孩子每天等着我,因此,我实在惧怕。
在这两天,我又重复思虑:当信仰的自由已经被极度的压制,心灵的自由已经无法实现时,其实,灵魂已经先于身体被监禁了。因为,我们惧怕,惧怕身体的关押。主说:“可以攻打我们身体的仇敌,是无法监禁我们灵魂的自由的”,但是,我们已经惧怕在先了��要保护我们终将灭亡的躯壳,何以来实现灵魂自由永恒的盼望?
我们不能置神的公义而不顾。正确的认识和行驶神的公义,并按照神的道行动(譬如,我们要随时饱满爱心和喜乐),但是我们不能忘却了或逃避行动,端端正正的坐在哪里,等待邪恶的消亡。“行动本身就是革命性的…..它分离个人,把恶魔从人的身体中驱逐,只留下真善美”。在为敌人祷告之前,先为自己祷告,求主加添力量来战胜对身体失去自由的恐惧,待我们真的已经获得了灵魂的自由之时,我们才有资格来为仇敌祷告,并把神的道传递给他们。
我们有时会想:我一个人的行动有效吗,我们这一群人的力量也微乎其微,就算我们挣扎呐喊、抗议、坐牢,又有什么用呢,当权者会被我们呐喊和抗议而弄的不得安宁吗,会为我们被非法拘押而感到良心羞愧吗。“大致不会吧”,我们这样猜想:他们还不是照样的吃香的喝辣的。
我们不要顾及我们是少数,“如果一个人是正义的,他就是和上帝并肩,本身就是大多数了”。
人们不知道,和错误比起来,真理和正义的力量有多么强大。面对多数,少数无力反抗,只能服从,那就连少数都算不上了。但如果少数使用全力去反抗,却能战无不胜。这不是臆想或是口号式的喊叫,而是实实在在的,试想:要把所有争取信仰自由的人都关进监狱还是让政府放弃“三自”宗教政策,政府一定会选择后者。
为主坐牢、为主殉道的人大有人在,如我们常说,主耶稣已经战胜了死亡,脱离了罪的捆绑,没有主做盾牌,他们何以能为主坐牢、为主殉道?我们也需要求主加添我们的信心,当在逼迫面前,我们靠主得胜,无论是坐牢还是殉道。
如果一个政府出现非法关押基督的信徒、关押正义的人,那么,基督的信徒和正义的人的正确归宿便是监狱。而此时,正是如此。
(后记:大妹姊妹的挣扎,参照了《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而成)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8 years
Link
0 notes
gzexplor · 8 years
Photo
Tumblr media
我们的归宿应是监狱 洋大妹 2015-12-12 23:49 我打电话给一个教会弟兄,第一句话是:“今天我们不是约好一起吃饭吗”,他先是一愣,然后说了他在哪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约着要吃饭,我只是想确认他没有被拘押,但是又怕把自己牵涉进去,于是想出了这个方法。这是潜意识里受到了小时候看的地下党的电视剧的启发,剧情一般如此:某个优秀的地下党员,往往都是通过这种机智的方法而逃脱敌人的监察。而在教会受到当局大规模扫荡的今天,白色的恐怖也足以让人潜意识地应用"地下党“的招数来保护自己。 我所在教会已经被查抄了多日,人们在微信群里讨论、祷告,为那些仍然被监视居住、被传讯的人、被限制自由的人、被拘押的人祷告,大家互相说话,相互慰勉。 我的母亲也为此事常常祷告,她对政治一无所知,但是她常常念叨,怎么会搞成这样啊,牧师讲道,都是教人为善;教会的人,大多都友好善良,为什么要把他们抓起来?为什么要把教会查抄了?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 但是,同时,妈妈也担忧我:小孩还小,每天一到下班时间都会去路口等你们回来。我知道她的言下之意,并且深切的领会。 这是什么世道? 在教会查抄的时候,几百上千人的行动,他们有说有笑,履行公务。在教会被强行取缔和查抄的公告前——有点像斩首示众的公告,人们窃窃私语,或是说“哟,又摧毁了一个邪教”。之后各个的散开,一批一批的,没有人真正的在意什么。在这个国家,你清楚的看到: “大批的人不是作为‘人’在为这个国家尽忠,而是作为肉体的机器......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根本无法运用自己的道德感和判断力,他们把自己降格成为木头、泥土、或石头......然而正是他们这样的人被普遍认为是良民。” 这样的事儿常常都有:刚刚被打掉的劳工维权组织、前不久的“不法”律师团体、反歧视的民间组织、温州大肆的打压宗教信仰(抓牧师和为之辩护的律师).......还有其他的很多说“经济没那么好文化没那么向荣”的异见份子,许多都被拘押在即。“良民们”的反应都如此:不削或是漠视之,甚至为官方又摧毁某个“不法"而高声喝彩。 虽说公民有服从的义务:“只要整个社会利益需要它,也就是说,只要抵制或改变所建立的政府会引起公众不便,那么......就要遵从既定政府”。这个逻辑简单而清楚:一切的管理都是为了公众,人民是国家的基础。而现在统治者所要求的服从并不如此:城管们肆无忌惮的对小摊贩大声呵斥、手指着人像是对待自家的奴隶,他们要人完完全全的“服从”,毫无理由、毫无争议的“服从”。他们无须论述“合理”,只是声称为了市民,可是,实际上,他们问过市民吗?没有。他们掩于一切看似“合理”的话语下,只是要求人完完全全的“服从”,要求人民都成为木头、泥土、或是石头”般的良民。 这些良民,无须思考和判断,良心和正义都从他们的人生字典里消除了。当然,“也有人在为正义投票,也没有为正义做任何事情,它只是微弱的声音告诉人们,你希望这一方获胜。”或是,“我们表示微乎其微的抗议,或对正义表示微弱的支持与良好的祝愿”,至于其他的,我们等待着,端庄的坐着等待,等待有一天别人消除邪恶,这样我们可以免于一丝的愧疚。 还有一些人,精于计算,我们要伸张正义,我们的代价是什么? 但是,当人们真正思考正义时,我们就知道,当一个民族或个人必须伸张正义时,无论代价是什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比如,必须停止非法的任意妄为的拆迁、停止城管对摊贩的盘剥和呵斥、停止对异见人士非法拘押......那怕这样会让我们社会停止发展,那怕这样这个民族会消亡。 对于基督徒而言,我们要“要行公义好怜悯”。公义的源泉正是我们信靠的那位至善至美的圣洁的上帝,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围坐着圣经,我们还需要“行”出公义的样式。但是,我们往往喜欢求主赐下慈悲和怜悯,赦免他们的仇敌,但是忘了求主赐下能力,来“行”神的公义。因为,行公义之事,往往需要付出代价。 “要爱你的仇敌”,“为他们祷告,求主赦免他们,好叫他们悔过”。我们基督徒常常这样说。 在此之前,我想说,在为他们祷告之前,我们是不是先为我们自己祷告。我们在主面前来忏悔,我们真的不再受罪的捆绑了吗,主耶稣已经战胜了死亡,而我们呢?作为主的门徒,是否也已经战胜了死亡。我们说我们要一心爱主,要爱主胜过爱自己、胜过爱自己的家人。我们是真的做到了吗?老实的��,我没有做到:我怕和弟兄通电话会牵涉到我,我怕我也会被监视被非法监禁,就算我无所畏惧,我又想我还有孩子每天等着我,因此,我实在惧怕。 在这两天,我又重复思虑:当信仰的自由已经被极度的压制,心灵的自由已经无法实现时,其实,灵魂已经先于身体被监禁了。因为,我们惧怕,惧怕身体的关押。主说:“可以攻打我们身体的仇敌,是无法监禁我们灵魂的自由的”,但是,我们已经惧怕在先了,要保护我们终将灭亡的躯壳,何以来实现灵魂自由永恒的盼望? 我们不能置神的公义而不顾。正确的认识和行驶神的公义,并按照神的道行动(譬如,我们要随时饱满爱心和喜乐),但是我们不能忘却了或逃避行动,端端正正的坐在哪里,等待邪恶的消亡。“行动本身就是革命性的.....它分离个人,把恶魔从人的身体中驱逐,只留下真善美”。在为敌人祷告之前,先为自己祷告,求主加添力量来战胜对身体失去自由的恐惧,待我们真的已经获得了灵魂的自由之时,我们才有资格来为仇敌祷告,并把神的道传递给他们。 我们有时会想:我一个人的行动有效吗,我们这一群人的力量也微乎其微,就算我们挣扎呐喊、抗议、坐牢,又有什么用呢,当权者会被我们呐喊和抗议而弄的不得安宁吗,会为我们被非法拘押而感到良心羞愧吗。“大致不会吧”,我们这样猜想:他们还不是照样的吃香的喝辣的。 我们不要顾及我们是少数,“如果一个人是正义的,他就是和上帝并肩,本身就是大多数了”。 人们不知道,和错误比起来,真理和正义的力量有多么强大。面对多数,少数无力反抗,只能服从,那就连少数都算不上了。但如果少数使用全力去反抗,却能战无不胜。这不是臆想或是口号式的喊叫,而是实实在在的,试想:要把所有争取信仰自由的人都关进监狱还是让政府放弃“三自”宗教政策,政府一定会选择后者。 为主坐牢、为主殉道的人大有人在,如我们常说,主耶稣已经战胜了死亡,脱离了罪的捆绑,没有主做盾牌,他们何以能为主坐牢、为主殉道?我们也需要求主加添我们的信心,当在逼迫面前,我们靠主得胜,无论是坐牢还是殉道。 如果一个政府出现非法关押基督的信徒、关押正义的人,那么,基督的信徒和正义的人的正确归宿便是监狱。而此时,正是如此。 (后记:大妹姊妹的挣扎,参照了《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而成)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8 years
Text
贵州新教案 张坦
一 2015年12月9日,世界人权日前一天,在澳洲探亲的我从微信上看到:我的教会 — —贵阳活石教会被当局取缔、查封,牧师被推揉呵斥关押拘留,数百弟兄姊妹分别遭 到跟踪、限制自由、屏蔽通信、约谈、威胁、扭打。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用粗暴手段 对待牧师和弟兄姊妹,意图引发冲突,便于将事件升级好抓人关人,可是牧师和弟兄姊妹回 向他们的只有怜悯的目光。毫无征兆地,我忠实的瑞士手表忽然在“9”上停了下来,似乎要将这个日子定格于历史。 是的,这一天注定要被历史记住。我只是纳闷:为什么又出现在贵州? 历史上贵州就是一个教案频发的“教案省”,近代《北京条约》签订后在中国 境内发生的第一起教案,就是贵阳的“青岩教案”。事发在清咸丰十一年即1861年。是年端午,当地民众按习俗 “游百病”,路过姚家关天主教大修院门前时,高诵:“火烧天主堂,洋人坐班房”挑逗,与大修院修士发生争吵,争吵后并没有酿成事端。当时中国处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门户”逐渐开放,各种矛盾十分尖锐。在此之先,贵阳官方的预备干部——候补道儒生缪焕章编撰并刊印《救劫宝训》一书,鼓吹“屏黜异端”,煽动反天主教的舆论。此举得到贵州巡抚何冠英和提督田兴恕的高度重视,二人遂联名发密函至全省各地方政府官员,要求“对欲图传播天主教淆惑人心者,以外来匪人看待,随时驱逐,或借故处之以法。” 青岩团务道赵畏三,本是一介儒生,膝下六子,竟出了四个举人和一个状元,算得上是贵州省的“第一读书人家”。赵畏三以其儒家“卫道士”的本色和“青岩团务道”的本职,立即按何冠英、田兴恕的命令,借题发挥,将大修院看门人罗廷荫、修生张文澜、陈昌品, 大修院女厨工王玛尔大斩首(四人也成为中国被罗马教廷封圣的第一批圣人)。“青岩教案”是之后更大规模的“义和拳案”的预演,它们的模式都是“道统”自居的知识分子作舆论倡导,“政统”的统治阶级公开或暗中操纵和支持, “饭桶”的愚民百姓充当炮灰。 基督新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第一起教案,同样也出自贵州。那就是“旁海教案”, 事发于1892年。中华内地会的澳大利亚传教士明鉴光在苗族人地区建立教会,支持苗族信徒的正当权利,引起长期压榨苗民的汉族官宦大户猜忌,明鉴光因此被会党领袖许五斤所杀。这是内地会在中国第一个殉道的传教士, 一同殉道的还有第一个苗族教徒和英文翻译潘寿山(他曾经把四书五经翻为英文和苗文)。“旁海教案”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教案,本身没有多少内容供历史记载,可贵的是这次教案的处理原则首次体现了《圣经》的精神。内地会在贵州安顺传教的党居仁受命处理本次教案,党居仁顶着英国领事馆的压力,坚持不按教案索取赔款,他认为内地会的传教士是自愿来中国传福音,他们的殉道是光荣的道路,是自己背起的十字架,不应该由“他们所做的他们不知道”的“未得之民”来赔偿。 这个教案的处理原则后来成为内地会教案的处理原则,后来在义和拳乱中内地会被杀传教士最多,但均没有要求赔偿。 在贵州载入史册的还有开州教案、遵义教案以及“文革”中发生的威宁教案。 与青岩教案和旁海教案一样,这些跨度一百多年的教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结局,那就是它们都得到了政府方面的平反昭雪。我相信昨天发生的“活石教案”也将得到同样的待遇。此时让我回忆起1983年我初到贵州省宗教局工作时参与平反“杨志城反革命集团案”的情景——那也是一起教案。杨志城牧师并那些同工与其他受不公平对待者不同,他们并没有计较于几十年的不公平对待,并没有要求赔偿和安置,而是抓紧被耽搁的时间做一件事——传福音。当时我不懂得是什么样的精神支撑他们的行动,从昨天仰华牧师面对执法者挑衅而充满怜悯的目光中,我再次读懂了杨志城们平安喜乐的生命态度。 二 在前天我发出的《请为贵阳活石教会代祷函》中,我简单介绍了一下活石是一个什 么样的教会。作为现在的基督徒、活石教会的会友,曾经的贵州省宗教局分管基督教的处长、长期研究宗教政策的学者,我相信我对活石教会的观察是比较全面和客观的。 在《代祷函》中我写到:“活石教会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是一个‘地下教会’,他们公开租赁办公大楼聚会,每一次重要活动都向政府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活动公开透明;他们建立并民主选举了执事会进行事务、财务管理,建立了若干管理制度,管理公开透明;他们多年来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主动接受政府管理,组织公开透明;他们有与世界各大公教会一样的‘信仰告白’,传播一样的基要真理,信仰公开透明;他们在教务上独立自办,严格自传自养,是真正意义上的三自教会”。我这里记载一些我了解的片段,用执政党在十八大上提出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参照,让大家看看活石教会是和谐社会的正能量还是非法组织。在活石教会,你会看到很多弟兄姊妹家庭都有带残疾的儿童。后来我了解到这是教会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帮助会众开展的弃婴领养事工。这些弃婴生活在弟兄姊妹提供的临时家庭里,得到很好的心身照料,一直到国家找到正式收养他们的家庭。多年来,这个项目收养了1600多名弃婴,帮助建立了1600多个幸福家庭,也挽救了1600多条小生命。在活石教会弟兄姊妹开办的“爱之家”里,我们看到福利院的孩子被每周轮流接到这里,吃一顿热饭,洗一个热水澡,理一个发,换一身干净的衣服,感受一下家庭的温暖,同时学会一些生存技能,以便于长大后在社会上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我见过其中一位身带残疾的青年,他六岁时被他的亲生父亲从四川带到贵阳火车站丢弃,他因而仇恨社会仇恨人类。是“爱之家”把他收养,作了四次手术使他能够站立起来,并且教会他做面包的手艺使得他可以自食其力,最重要的是用爱温暖了他那受伤而冰冷的心。现在的这个残疾青年,也把他的关怀送给与他一样不幸的孩子。我们再来读一下2015年4月30日《贵州都市报》《13年免费训练脑瘫、自闭症孩子 爱之泉 爱心构筑的彩色世界》的报道,这篇报道中说到的“爱之泉”同样是活石教会弟兄姊妹所建立的一项慈善项目 。他们用了13年的时间,为30多个脑瘫、自闭症孩子构筑了“爱之泉”。我曾经办过自闭症幼儿园,知道幼儿是自闭症的最佳治疗时间,也知道一个家庭有了一名自闭症孩子就意味从此失去笑容。正是活石教会弟兄姊妹无私的奉献,给这30多个孩子带来希望,也给这30多个家庭带来温暖。有一次听到一个姊妹作见证,她说她与先生曾经小有产业,但都热爱赌博。在输完所有的财产后,她与先生用最后的钱买了去澳门的机票,带着孩子一同去澳门作最后一搏。他们的打算是:赢了,赢回原来的生活;输了,三人一起跳海。就在上飞机之前,遇到了活石教会的弟兄将他们劝回。现在他们一家进了教会,戒了赌博,生活很充实。我还认识一个省级干部的孩子(他父母与我父母原在一个单位),这个从小无恶不作的“衙内”,完全当得起用“坏透油”来形容。他的母亲缝人便痛苦地述说,谁能够教育好她的儿子并让他娶上媳妇,她愿意为谁做牛做马。这个弟兄后来进入了活石教会,从此之后戒了烟酒,不再打打杀杀,在单位成为骨干,在教会成为执事,同时组建了幸福的家庭。他的父母没有对谁做牛做马,但心甘情愿做了上帝的儿女。在活石教会中,还有一名参与中国民主运动的人士,他受到过非常多不公平对待:坐了六年大牢、被打残一只眼睛、至今仍被监视居住、失去工作机会、失去原有家庭。但就是这样一位充满苦毒的人士,他的一次见证让我热泪盈眶。当时是共产党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和政治改革意向,在讨论到这个消息时他说:共产党要真心改革,他愿放弃一切仇恨,衷心为共产党祝福。我知道,只有上帝才具有这样扭转人心的能量。上帝正是通过一个一个又真又活的活石教会,在平平凡凡中为中国社会输送新的价值观,重建了中国社会失落已久的人心。
三 为什么这个给社会提供正能量的教会,会被有关部门取缔呢?在贵阳市南明区宗教局的公告上是这样写的:“经调查,李国志、苏天富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二期写字楼C9栋(贵阳国际中心3号)2单元第24楼8、9、10、11号擅自设立宗教场所,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贵阳市民政局的公告上是这样写的:“经调查,“贵阳活石教会”(又称“基督教贵阳活石教会”、“活石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贵阳活石教会”予以取缔。”从这两份公告来看,关键就在“未经登记”和“擅自”。事实是这样的吗?我在昨天讲过:“活石教会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是一个‘地下教会’,他们公开租赁办公大楼聚会,每一次重要活动都向政府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活动公开透明;他们建立并民主选举了执事会进行事务、财务管理,建立了若干管理制度,管理公��透明;他们多年来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主动接受政府管理,组织公开透明”。成立六年来,八次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最接近登记的一次,是2013年时任贵州省宗教局局长的龙德芳先生亲自通知活石教会仰华牧师,说组织登记有困难,在他的任内解决活石教会的场所登记问题,让活石教会赶紧申报。但我们的申报材料交上去后如泥牛入海。我曾经就此事在一次省、市、区宗教部门对我的约谈会上咨询过贵州省宗教局基督教处处长李伟贵,李伟贵解释:这是他的个人意见,不能代表组织。但最起码说明了政府管理部门对待活石教会的问题上,还是有“个人意见”的,而且这个“个人意见”来自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为什么活石教会八次主动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都不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呢?关键出在是否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个环节上。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只有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才可以合法登记,只有向“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登记才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多年来,各级宗教部门反复要求活石教会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且承诺哪怕是表面上挂一个名都可以承认活石教会的合法性。但我们认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过去参加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犯过很多错误并没有主动认错,是为数不多的未“拨乱反正”的机构。作为有纯正信仰并且真正意义上的“三自教会”,我们不愿参加政治组织尤其是犯过很多政治错误并没有认错的政治组织,玷污了主的教会的圣洁。同样,我们也认为把是否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作为是否接受政府领导的唯一标准,是玷污了政府的公义。如果按照取缔贵阳活石教会的标准,全国的家庭教会和城市新兴教会都在取缔范围之内,这是一件涉及5——6千万人的大事!作为一名曾经的宗教干部和长期研究宗教政策的学者,我认为用政治方式尤其是政治运动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是不妥的;作为基督徒和活石教会的会友,我想说我们不惧怕。我们既接受上帝对我们的保佑,我们也接受上帝允许发生的苦难。 附上我为活石教会所写的歌《活石为基》,正因为我们甘做“血种麦粒”,才换来我们的教会“活石为基”。 贵阳活石教会会友 张坦 2015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8 years
Photo
Tumblr media
关于贵阳活石教会目前情况说明   贵阳活石教会从2013年开始承受政府很大压力,教会的房东被威胁不准租房给我们,教会举办的一些活动也被政府强制取缔,和政府沟通结果是不让我们举行大型活动,可以有正常主日崇拜聚会。2014年11月8日我们搬进教会弟兄姊妹奉献款购置的花果园写字楼聚会,遭到政府多个部门的冲击,不准我们聚会,除非我们选择加入“三自”。由于我们教会持守家庭教会的立场而不愿妥协,从此教会面临政府的强力打压。教会的聚会经常被骚扰,不同部门甚至不明身份的人来教会阻止聚会。透过查信徒身份证,停电,给每一个信徒打电话不准参加教会聚会。 由于弟兄姊妹信心坚定不怕威胁而坚持参加聚会,政府一方面出动派出所,居委会上门威胁弟兄姊妹或者弟兄姊妹家人,说贵阳活石教会是邪教,是非法组织,是反政府组织不能参加,信耶稣只能去三自教堂。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动员单位领导出面威胁,如果家人亲戚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动员家人亲戚各种威逼利诱。另一方面政府一些部门透过他们接触的个别信徒给教会牧师同工泼污水,比如非法敛财,比如说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等,希望离间瓦解教会。 对于教会核心的同工,用的招数就更多。监听电话和邮件,威胁房东不准租房,限制出境,经常性谈话威胁,甚至被旅游等。2015年7月28日公然以非法经营罪秘密抓捕教会执事兼会计张秀红姊妹,并没收教会账簿,冻结教会以苏天富,王洪露名字开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人民币64万元。至今已经三个多月过去,既不放人也不归还教会账簿及资金。 11月16日透过城管部门出面,以教会聚会房屋改变规划用途为由,要求我们必须整改,否则于三日后每日每平米方处罚20元,教会使用房屋面积648平方米,即每日处罚约1万3千元人民币。如果到时不交罚款,他们威胁拍卖房屋。至此政府的目的已昭然若揭,就是要我们放弃花果园的聚会场所,解散教会。 这是政府逼迫我们教会的三步曲:一是威胁动员信徒不来教会,第二冻钱让你不能运转,第三冻地方使你无法聚会。
0 notes
gzexplor · 8 years
Text
贵州新教案 张坦
一 2015年12月9日,世界人权日前一天,在澳洲探亲的我从微信上看到:我的教会 — —贵阳活石教会被当局取缔、查封,牧师被推揉呵斥关押拘留,数百弟兄姊妹分别遭 到跟踪、限制自由、屏蔽通信、约谈、威胁、扭打。过程中执法人员故意用粗暴手段 对待牧师和弟兄姊妹,意图引发冲突,便于将事件升级好抓人关人,可是牧师和弟兄姊妹回 向他们的只有怜悯的目光。毫无征兆地,我忠实的瑞士手表忽然在“9”上停了下来,似乎要将这个日子定格于历史。 是的,这一天注定要被历史记住。我只是纳闷:为什么又出现在贵州? 历史上贵州就是一个教案频发的“教案省”,近代《北京条约》签订后在中国 境内发生的第一起教案,就是贵阳的“青岩教案”。事发在清咸丰十一年即1861年。是年端午,当地民众按习俗 “游百病”,路过姚家关天主教大修院门前时,高诵:“火烧天主堂,洋人坐班房”挑逗,与大修院修士发生争吵,争吵后并没有酿成事端。当时中国处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时期,“门户”逐渐开放,各种矛盾十分尖锐。在此之先,贵阳官方的预备干部——候补道儒生缪焕章编撰并刊印《救劫宝训》一书,鼓吹“屏黜异端”,煽动反天主教的舆论。此举得到贵州巡抚何冠英和提督田兴恕的高度重视,二人遂联名发密函至全省各地方政府官员,要求“对欲图传播天主教淆惑人心者,以外来匪人看待,随时驱逐,或借故处之以法。” 青岩团务道赵畏三,本是一介儒生,膝下六子,竟出了四个举人和一个状元,算得上是贵州省的“第一读书人家”。赵畏三以其儒家“卫道士”的本色和“青岩团务道”的本职,立即按何冠英、田兴恕的命令,借题发挥,将大修院看门人罗廷荫、修生张文澜、陈昌品, 大修院女厨工王玛尔大斩首(四人也成为中国被罗马教廷封���的第一批圣人)。“青岩教案”是之后更大规模的“义和拳案”的预演,它们的模式都是“道统”自居的知识分子作舆论倡导,“政统”的统治阶级公开或暗中操纵和支持, “饭桶”的愚民百姓充当炮灰。 基督新教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第一起教案,同样也出自贵州。那就是“旁海教案”, 事发于1892年。中华内地会的澳大利亚传教士明鉴光在苗族人地区建立教会,支持苗族信徒的正当权利,引起长期压榨苗民的汉族官宦大户猜忌,明鉴光因此被会党领袖许五斤所杀。这是内地会在中国第一个殉道的传教士, 一同殉道的还有第一个苗族教徒和英文翻译潘寿山(他曾经把四书五经翻为英文和苗文)。“旁海教案”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教案,本身没有多少内容供历史记载,可贵的是这次教案的处理原则首次体现了《圣经》的精神。内地会在贵州安顺传教的党居仁受命处理本次教案,党居仁顶着英国领事馆的压力,坚持不按教案索取赔款,他认为内地会的传教士是自愿来中国传福音,他们的殉道是光荣的道路,是自己背起的十字架,不应该由“他们所做的他们不知道”的“未得之民”来赔偿。 这个教案的处理原则后来成为内地会教案的处理原则,后来在义和拳乱中内地会被杀传教士最多,但均没有要求赔偿。 在贵州载入史册的还有开州教案、遵义教案以及“文革”中发生的威宁教案。 与青岩教案和旁海教案一样,这些跨度一百多年的教案,都有一个共同的结局,那就是它们都得到了政府方面的平反昭雪。我相信昨天发生的“活石教案”也将得到同样的待遇。此时让我回忆起1983年我初到贵州省宗教局工作时参与平反“杨志城反革命集团案”的情景——那也是一起教案。杨志城牧师并那些同工与其他受不公平对待者不同,他们并没有计较于几十年的不公平对待,并没有要求赔偿和安置,而是抓紧被耽搁的时间做一件事——传福音。当时我不懂得是什么样的精神支撑他们的行动,从昨天仰华牧师面对执法者挑衅而充满怜悯的目光中,我再次读懂了杨志城们平安喜乐的生命态度。 二 在前天我发出的《请为贵阳活石教会代祷函》中,我简单介绍了一下活石是一个什 么样的教会。作为现在的基督徒、活石教会的会友,曾经的贵州省宗教局分管基督教的处长、长期研究宗教政策的学者,我相信我对活石教会的观察是比较全面和客观的。 在《代祷函》中我写到:“活石教会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是一个‘地下教会’,他们公开租赁办公大楼聚会,每一次重要活动都向政府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活动公开透明;他们建立并民主选举了执事会进行事务、财务管理,建立了若干管理制度,管理公开透明;他们多年来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主动接受政府管理,组织公开透明;他们有与世界各大公教会一样的‘信仰告白’,传播一样的基要真理,信仰公开透明;他们在教务上独立自办,严格自传自养,是真正意义上的三自教会”。我这里记载一些我了解的片段,用执政党在十八大上提出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参照,让大家看看活石教会是和谐社会的正能量还是非法组织。在活石教会,你会看到很多弟兄姊妹家庭都有带残疾的儿童。后来我了解到这是教会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帮助会众开展的弃婴领养事工。这些弃婴生活在弟兄姊妹提供的临时家庭里,得到很好的心身照料,一直到国家找到正式收养他们的家庭。多年来,这个项目收养了1600多名弃婴,帮助建立了1600多个幸福家庭,也挽救了1600多条小生命。在活石教会弟兄姊妹开办的“爱之家”里,我们看到福利院的孩子被每周轮流接到这里,吃一顿热饭,洗一个热水澡,理一个发,换一身干净的衣服,感受一下家庭的温暖,同时学会一些生存技能,以便于长大后在社会上成为一个有用的人。我见过其中一位身带残疾的青年,他六岁时被他的亲生父亲从四川带到贵阳火车站丢弃,他因而仇恨社会仇恨人类。是“爱之家”把他收养,作了四次手术使他能够站立起来,并且教会他做面包的手艺使得他可以自食其力,最重要的是用爱温暖了他那受伤而冰冷的心。现在的这个残疾青年,也把他的关怀送给与他一样不幸的孩子。我们再来读一下2015年4月30日《贵州都市报》《13年免费训练脑瘫、自闭症孩子 爱之泉 爱心构筑的彩色世界》的报道,这篇报道中说到的“爱之泉”同样是活石教会弟兄姊妹所建立的一项慈善项目 。他们用了13年的时间,为30多个脑瘫、自闭症孩子构筑了“爱之泉”。我曾经办过自闭症幼儿园,知道幼儿是自闭症的最佳治疗时间,也知道一个家庭有了一名自闭症孩子就意味从此失去笑容。正是活石教会弟兄姊妹无私的奉献,给这30多个孩子带来希望,也给这30多个家庭带来温暖。有一次听到一个姊妹作见证,她说她与先生曾经小有产业,但都热爱赌博。在输完所有的财产后,她与先生用最后的钱买了去澳门的机票,带着孩子一同去澳门作最后一搏。他们的打算是:赢了,赢回原来的生活;输了,三人一起跳海。就在上飞机之前,遇到了活石教会的弟兄将他们劝回。现在他们一家进了教会,戒了赌博,生活很充实。我还认识一个省级干部的孩子(他父母与我父母原在一个单位),这个从小无恶不作的“衙内”,完全当得起用“坏透油”来形容。他的母亲缝人便痛苦地述说,谁能够教育好她的儿子并让他娶上媳妇,她愿意为谁做牛做马。这个弟兄后来进入了活石教会,从此之后戒了烟酒,不再打打杀杀,在单位成为骨干,在教会成为执事,同时组建了幸福的家庭。他的父母没有对谁做牛做马,但心甘情愿做了上帝的儿女。在活石教会中,还有一名参与中国民主运动的人士,他受到过非常多不公平对待:坐了六年大牢、被打残一只眼睛、至今仍被监视居住、失去工作机会、失去原有家庭。但就是这样一位充满苦毒的人士,他的一次见证让我热泪盈眶。当时是共产党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和政治改革意向,在讨论到这个消息时他说:共产党要真心改革,他愿放弃一切仇恨,衷心为共产党祝福。我知道,只有上帝才具有这样扭转人心的能量。上帝正是通过一个一个又真又活的活石教会,在平平凡凡中为中国社会输送新的价值观,重建了中国社会失落已久的人心。 三 为什么这个给社会提供正能量的教会,会被有关部门取缔呢?在贵阳市南明区宗教局的公告上是这样写的:“经调查,李国志、苏天富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二期写字楼C9栋(贵阳国际中心3号)2单元第24楼8、9、10、11号擅自设立宗教场所,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取缔。”贵阳市民政局的公告上是这样写的:“经调查,“贵阳活石教会”(又称“基督教贵阳活石教会”、“活石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贵阳活石教会”予以取缔。”从这两份公告来看,关键就在“未经登记”和“擅自”。事实是这样的吗?我在昨天讲过:“活石教会从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是一个‘地下教会’,他们公开租赁办公大楼聚会,每一次重要活动都向政府宗教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备,活动公开透明;他们建立并民主选举了执事会进行事务、财务管理,建立了若干管理制度,管理公开透明;他们多年来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主动接受政府管理,组织公开透明”。成立六年来,八次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最接近登记的一次,是2013年时任贵州省宗教局局长的龙德芳先生亲自通知活石教会仰华牧师,说组织登记有困难,在他的任内解决活石教会的场所登记问题,让活石教会赶紧申报。但我们的申报材料交上去后如泥牛入海。我曾经就此事在一次省、市、区宗教部门对我的约谈会上咨询过贵州省宗教局基督教处处长李伟贵,李伟贵解释:这是他的个人意见,不能代表组织。但最起码说明了政府管理部门对待活石教会的问题上,还是有“个人意见”的,而且这个“个人意见”来自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为什么活石教会八次主动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都不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呢?关键出在是否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个环节上。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只有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才可以合法登记,只有向“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登记才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多年来,各级宗教部门反复要求活石教会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且承诺哪怕是表面上挂一个名都可以承认活石教会的合法性。但我们认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一个政治组织,过去参加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犯过很多错误并没有主动认错,是为数不多的未“拨乱反正”的机构。作为有纯正信仰并且真正意义上的“三自教会”,我们不愿参加政治组织尤其是犯过很多政治错误并没有认错的政治组织,玷污了主的教会的圣洁。同样,我们也认为把是否参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作为是否接受政府领导的唯一标准,是玷污了政府的公义。如果按照取缔贵阳活石教会的标准,全国的家庭教会和城市新兴教会都在取缔范围之内,这是一件涉及5——6千万人的大事!作为一名曾经的宗教干部和长期研究宗教政策的学者,我认为用政治方式尤其是政治运动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是不妥的;作为基督徒和活石教会的会友,我想说我们不惧怕。我们既接受上帝对我们的保佑,我们也接受上帝允许发生的苦难。 附上我为活石教会所写的歌《活石为基》,正因为我们甘做“血种麦粒”,才换来我们的教会“活石为基”。 贵阳活石教会会友 张坦 2015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9 years
Link
每次读都会落泪
0 notes
gzexplor · 9 years
Text
贵阳活石教会苏天富牧师要求取消账户冻结的函
贵阳市公安南明分局:贵局朱华永及古俊民警于2015年8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我在贵阳银行中南支行开的房屋按揭还款账户11710000255398,冻结账上金额54万元(伍拾肆万元整),该账户是“基督教贵阳活石教会”以我个人名义开的账户,用于按揭花果园国际中心三号楼2单元2408,2409,2410,2411房。“贵阳活石教会”是一间独立家庭教会,过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多次递交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合法化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教会因此没有对公账户而只能用教会会友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接到银行冻结账户通知以后我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去银行查询,得知贵局办案民警出具我是犯罪嫌疑人而让银行协助冻结账户11710000255398。我听后百思不得其解,我怎么就涉嫌犯罪,犯什么罪?但公安机关是国家执法机构,既然认定我是犯罪嫌疑人,我作为一个拥护18大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好公民,同时作为一个守法的基督徒,因此决定投案“自首”。在教会同工陪同下于2015年8月11日下午2点40左右去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在大厅信访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找到三楼的刑侦队办公室向值班的警官自首,被三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离开时其中一位留电话给我才知道姓罗)带到审讯室。负责的警官对我主动去非常高兴,说如果我不去他们也会找我核实情况,因为我的账户涉嫌和教会会计张秀红姊妹的信用卡POS机套现账户有资金往来,在2015年8月5日张秀红被刑拘以后还有27万元转入我的11710000255398账户。我告知民警该账户所有资金都是教会会友自由奉献,其中27万元资金是教会教友王建树及王洪露于2015年7月27日分别转给张秀红15万元及12万元让她透过网银转账到账户11710000255398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还款,张秀红姊妹2015年7月28号上午在教会和教会同工核对完账目以后准备回家再转入账户11710000255398,但下午离开教会时就被抓捕,包括教会账簿直到现在还被公安机关非法扣押,张秀红丈夫陈祖凯知道这些情况就在2015年8月5日把教会的钱27万转入账户11710000255398。张秀红姊妹是贵阳活石教会的会友,2009年起就在活石教会无私的作义工,负责教会会计,虽然在账户上有交集,但她公私分明,每一笔资金都交待得清清楚楚,这是与她共事的教会会友共同见证的,这些情况真实可查,公安机关只需查看你们扣押的教会账簿及询问张秀红就可知道答案。我也呼吁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清楚张秀红POS机套现真相,依法公平公正的对待张秀红。我个人和教会所有财物与张秀红涉嫌的信用卡POS机套现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公安机关并没有给我出具书面的有关我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只在笔录中途给我一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我与张秀红信用卡POS机套现一案无任何关联,并非《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里面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机关也未向我送达有关我涉该案的法律文书,在我投案自首时也未对我出示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对我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让我离开。南明分局民警朱华永,古俊冻结我的账户是非法的, 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我请求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依法对我的账户11710000255398立即解冻,以使我教会正常运转并不引起会众的过激行为(因为账户内的钱都是大家的)。虽然我不需要"自证无罪",但为配合公安机关早日搞清案情,我还是按询问人员的要求提供了账户流水和王䢖树、王洪露的证明材料(见附件)。。此致敬礼 贵阳市基督教活石教会牧师:苏天富2015年8月13日
0 notes
gzexplor · 9 years
Text
牧师声明
各位主内家人平安!谢谢大家的代祷和关心,我非常受感动。因为教会以我的名义办理的房屋按揭账户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冻结,银行出具公安局冻结账户理由是我是犯罪嫌疑人,为此我在教会同工陪同下于2015年8月11日下午两点50去自首。南明刑侦的民警接待我们,把我单独带到办案区审讯室作笔录,一直到下午6点多让我离开。冻结账户原因是活石教会执事兼会计张秀红姊妹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教会账本也被警方扣押,她的账户上有资金转入教会按揭账户,办案警官有理由相信我是有牵连的,但并没有出具书面的我涉嫌什么犯罪,中途给我一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向警官澄清秀红姊妹账户转入贵阳银行按揭账户的所有钱都是教会弟兄姊妹自由奉献的,用于支付房屋按揭的。警官需要我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直到调查清楚才可解冻。未来需要大家继续代祷,我会尽力去催促警方依法解冻教会账户,至于后续采取什么行动,我会先和我的律师沟通,用合法的方式去处理。 贵阳活石教会苏天富牧师
0 notes
gzexplor · 9 years
Photo
Tumblr media Tumblr media Tumblr media
我是贵阳活石教会的苏天富牧师,2015年8月10号下午接到贵阳银行电话,我办理的花果园国际中心三号楼2单元2408-2411房(这是贵阳活石教会以我和另外两位同工名义购买的教产)的按揭账户54万被冻结,让我去处理。8月11号上午去银行查询,才知道我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列为犯罪嫌疑人,我不明白因何罪成为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已明确将我列为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为配合调查,我在和家人协商后,在活石教会同工的陪同下,准备于8月11号去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投案自首。本人已全权委托上海张培鸿律师作我的法律代理人,无论遇到任何情况都不解除委托。本人身体一向很好,从来没有住过医院,由于我信仰耶稣基督,一直遵照圣经教训生活,本人郑重声明绝不自残绝不自杀,如果被抓,家人和律师不得以身体原因保释,我的太太独立抚养3个孩子,大的11岁,老二4岁7个月,老三两个月,尚在哺乳期,请教会弟兄姊妹帮助照看。 苏天富牧师 2015年8月11日
0 notes
gzexplor · 9 years
Text
从云存储通向极权主义:云端政治学
从云存储通向极权主义:云端政治学 吴强 文 现在的互联网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大家都在谈大数据和云存储意味着什么?我们过去几年都关注互联网政治走向的问题,它对世界生态到底改变什么方向?从这个问题出发谈一下过去几百年来政治形态的演变以及未来到底是集权主义,还是帝国主义,还是网络的无政府主义的状态? 如果从数据储存、知识储存的角度,从羊皮书时代到现在经历了几个发展时代。羊皮书时代,知识垄断在经院少数贵族中。羊皮书时代,随着量的一点点增加,随着贵族���藏家的出现,开始进入到一个启蒙时代。比如霍布斯,在瑞士收藏家里发现几万本羊皮书,大读特读,写出了很多作品,包括《利维坦》。而15世纪产生有活字印刷的出现,开启纸制印刷书的时代,打破了专制。专制是建立在对储存载体高成本垄断的基础上,而启蒙也就是储存介质的民主化、平民化。 工业时代,相对于更早的启蒙时代的纸质书,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的出现,知识或者数据的储存与传播的改变使得大众政治参与成为可能,出现了一些新的传播方式。比如说报纸开始出现,工业革命数据储藏时代的后期还出现了唱片和胶片。这时候是工业革命和民主时代的发展,民主和这样的储存介质变化相关,更为平民化,更适合大众传播的时代。 之后是磁带作为储存介质出现,当时出现了计算机,特别是电视机和媒体出现平行发展,录音机等改变了知识的储存与传播。磁带作为储存介质的大规模应用,标志着开始进入到一个动荡的新社会运动的时代,对既有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产生了挑战。 1970年代之后,一种新的一种随机储存介质开始出现了,这就是硬盘和光盘。相比此前,这些储存介质的寿命非常有限,甚至光盘机作为大规模储存应用的时间比磁带机还要短得多。我们知道传统的纸张是含酸的,几十年后就会开始脆化,工业化时代一百多年,纸张、书本开始坏掉了。如果说不含酸,寿命也是有限的,可能也就是一、两百年。到了今天,进入到云储存,仍然没有找到新的介质,还是建立在硬盘机、光盘机和类似以磁介质为主的储存介质。但是我们的储存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方面储存介质越来越脆弱,另一方面每个个体,每个关系和大脑人际关系,因为云储存的出现都发生了变化。原来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关系纽带是共同事物的回忆,但是云存储出现,哪怕这样的一种关系都被云端化了。我们朋友之间、夫妻之间,过去一段事情,或者说下周开一个家庭宴会请人,夫妻关系通常会把这样的事情分担记忆,一方记请谁,一方说买什么食物另一方记着买什么食物,是通过这样的记忆分摊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 延伸出去,我们把这个关系放长,比如说一个社群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怎么分摊和维系?这种集体记忆在现代的时代,通过报纸、书本的方式对应一个共同的事件,做一个集体记忆的分摊。书本是传记书本包括传记和回忆,以及阐释、理论,对一个比如广场事件进行集体做一个建构。我们的记忆纽带时间里是在书本、录像带、照片,和磁介质基础上的记忆,如果这些数据逐渐消失、介质毁坏了,开始变到云端,假设都是百分之百能保持的云端,那么意味着我们整个社会的集体记忆、人类社会集体记忆都被云端化了。 这时候问题出来了,从家庭关系、社会伦理的最基本单位到朋友、共同体,到一个更大的社会,和到全人类,迟早都面临着所有的数据都会云端化。 重庆模式中薄熙来当时很重视一个项目,在重庆建立一个世界性的,全球性的云存储基地,他们为什么有对云储存有这么大的兴趣?为什么要在重庆设立云存储基地?重庆那边有巨大的冷力资源吗?因为服务器基地需要降温。 我们知道,当亚马逊作为云储存公司后,整个文明关系改变了。这时,权力集中在一个云服务公司里,而不是掌握在某一个政权、世俗的政府手中。谁提供云服务、谁提供足够的云服务器、谁就掌握权力,显然薄熙来意识到了这点。 云存储意味着,吸收服务器一切数据都进去,一方面割裂每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云存储的掌握者可能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审查、过滤、检查和删除;同时,当我们的大脑主动放弃记忆功能的时候,我们的大脑,包括海马体,就开始在萎缩,在退行,退化。 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当人类记忆开始被集中地储存到一些国家、公司、服务商手里,意味着我们的记忆可以被随时的抹掉。抹煞记忆是政权政治维持最关键的基础。特别是专制的基础就是依赖清除记忆。它的一切暴力,统治方式都是为了清除记忆。换言之,在云存储的时代,通向极权的路径不再是焚书坑儒了,而是云端抹书,可以轻易抹掉云端的所有电子书、影像和一切有可能挑战的信息。 另一方面,社会对抗所赖的集体记忆建构却面临着悲观前景。假设进入到一个云端储存记忆中会发现,每个个体在主动放弃自己的记忆功能。而且这个记忆储存被少数的政府或者少数的公司,或者少数的供应商所能够抹煞掉,垄断掉、过滤掉。未来就是一个很悲观的图景,就是丧失抵抗的社会,是高度专制的社会。 唯一不确定的的东西只是这个存储存器的寿命或者它的分布。即使比如每个人仍然拥有U盘、硬盘、MD,但是我们知道这些东西寿命非常短,难以对抗云端的储存储以及云存储的自我复制,那么未来会很恐怖。 当然,社会的对抗相应的也是以建立集体记忆的方式和路径进行。如果社会运动可能的话就是重建分布式的记忆,社会运动就会变成储存介质的争夺,某一种跟云相对抗的介质,比如说书本,或者发明另外一种新的电子储存方式,新的介质发明和出现,也许能够打破这种垄断的集中云存储的处理。
1 note · View note
gzexplor · 9 years
Link
0 notes